关于新版《有机产品认证实施规则》转换工作安排的通知
尊敬的有机产品获证客户:
根据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发布的2025年第18号公告要求,有机产品认证新版实施规则自2026年1月1日开始实施,为更好地帮助获证客户适应新版规则的要求,并顺利完成新版规则转版工作,现将与获证客户相关的主要变化内容及后续安排告知如下:
新版认证实施规则主要变化
申请受理条件变化(节选)
1.认证委托人应拥有产品的所有权并对产品的质量负责;(新规则5.2.1)
2.认证委托人建立并实施了符合GB/T19630《有机产品生产、加工、标识与管理体系要求》的管理体系,并有效运行三个月以上。(新规则5.2.2)
3.认证委托人及其生产、加工或经营的受委托方在五年内未因以下情形被撤销有机产品认证证书或有机转换认证证书:(新规则5.2.4)
(1)提供虚假信息。
(2)使用禁用物质。
(3)超范围使用有机产品认证标志。
(4)出现产品质量安全重大事故。
4.认证委托人及其生产、加工或经营的受委托方未列入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或“信用中国”公布的严重失信主体相关名录;(新规则5.2.6)
5.认证委托人及其生产、加工或经营的受委托方的合法经营资质文件的复印件或原件扫描件。(新规则5.2.7 (1))
6.承诺守法诚信,同一批产品不同时在两家(含)以上认证机构重复认证;(新规则5.2.7 (6))
7.认证委托人或其生产、加工的受委托方应出具产地环境质量监(检)测报告或监(检)测结论等有效的符合性证明材料;(新规则5.2.7 (8))
8.通过申请评审的,认证机构应与认证委托人签订具有法律效力的认证合同,以明确认证委托人和认证机构的责任、认证服务的费用和违约条款等内容。(新规则5.3.3)
认证检查要求变化(节选)
1.检查过程至少应包括以下内容:(1)对生产、加工过程、产品和场所的检查,确定场所认证历史情况,如生产单元有非有机生产、加工或经营时,也应关注其对有机生产、加工或经营的可能影响及控制措施。(2)对有机生产、加工、经营的管理者,内部检查员,操作者进行访谈。(4)对认证产品的产量与销售量进行衡算,应基于行业水平、企业实际情况、物料平衡等原则,合理计算产品产量并在检查报告中明确核算的过程。(10)对于有机产品经营认证,重点关注有机产品经营相关的管理制度、贸易情况及销售证使用管理情况等,如涉及仓储场所,应重点关注仓储、运输过程的符合性以及产品包装是否发生变化。(新规则5.5.1)
2.认证委托人或其生产、加工的受委托方应出具有资质的监测(检测)机构对产地环境质量进行监测(检测)的报告。加工用水检测报告时间不应早于检查日期前的12个月,其他类监测(检测)报告时间不应早于检查日期前的24个月;(新规则5.5.3)
3.检查计划应覆盖认证申请的生产、加工、经营单元涉及的所有产品、过程和场所范围,无论该场所是否在注册地址。例如,加工厂在注册地址外有仓库,也应对该仓库进行检查;如果存在再次加工、分装或分割的场所、进口产品的境内仓储场所、有机码加施场所,均应包括在检查范围内。若认证委托人将其有害生物控制、运输等过程外包,则认证机构应对这些外包过程实施检查。(新规则5.4.5及释义)
4.检查计划需覆盖不同的工艺类型。工艺类型是指在生产过程中,根据产品的特点、生产规模、设备条件等因素,所采用的不同制造工艺或加工方法。如:红茶加工包含发酵工序,和绿茶就属于不同的工艺类型。如果茶叶生产企业既加工绿茶,也加工红茶,则现场检查活动必须覆盖绿茶和红茶两种工艺类型。(新规则5.4.5及释义)
5.获证组织应建立与销售证和有机码相关的追溯制度,实现从原料到成品的全过程追溯。鼓励获证组织实现销售证和有机码追溯信息化。(新规则6.4.7)
认证后管理要求主要变化(节选)
自2026年1月1日起,我公司将依据新版实施规则的要求进行不通知审核和流通领域的产品抽样检测,请获证组织配合相关工作的开展。相关要求如下:
1.对于尚未使用有机产品认证标志的获证组织,不通知检查比例应不低于10%,且应根据风险评估情况至少选取一个获证产品进行抽样检测;(新规则6.1)
2.在颁发有机产品认证证书后,每年在流通领域对使用了有机产品认证标志的获证组织抽取获证有机产品进行检测,获证组织的抽样比例不低于10%且每家获证组织抽取不少于一种有机产品进行检测,以保证其持续符合认证的要求。(新规则6.2)
3.对未能保持有机认证(含有机转换)的生产单元,需重新经过有机转换才能再次获得有机认证。(新规则5.5.4(2))
4.认证机构应对获证组织与购买方签订的供货协议的认证产品范围和数量、发票、发货凭证(适用时)等进行审核。对符合要求的颁发有机产品销售证,若颁发销售证前尚未开具发票的,可在交易完成后开具发票并提供给认证机构核销已交易的产品数量;对不符合要求的应监督其整改,否则不能颁发销售证。(新规则6.4.3)
5.获证组织应建立与销售证和有机码相关的追溯制度,实现从原料到成品的全过程追溯。鼓励获证组织实现销售证和有机码追溯信息化。(新规则6.4.7)
6.认证证书有效期最长为12个月。再认证证书有效期,不超过最近一次有效认证证书截止日期再加12个月。(新规则8.4)
7.证书的变化:原有机产品/有机转换证书基本内容中“地址”变更为“注册地址”,“基地”变更为“生产单元”,“以上产品及其生产(加工/经营)过程符合有机产品认证实施规则的要求”变更为“以上产品及其生产(加工/经营)过程符合有机产品认证依据的要求”新有机转换证书基本内容中有机产品认证的类别删除了加工。(新规则附件1、2)
转版工作安排
1.我公司自2026年1月1日起开始按新版实施规则要求开展有机产品认证活动。
2.在2026年1月1日前已经按照旧版规则颁发了认证证书的获证客户,我公司将结合监督/再认证/专项检查对其现行有效的认证证书进行转换,并依据新版规则实施认证后管理。
3.2026年1月1日后,针对所有依据旧版实施规则实施了现场检查,但未颁发认证证书的认证委托方,自2026年1月1日起,我公司将根据新版实施规则要求进行比对后,做出认证决定。
4.加工类有机转换认证证书到期后自然失效,公司将不再颁发加工类有机转换认证证书。
附《有机产品认证实施规则》全文,请各获证客户认真学习、理解和执行新版有机产品认证实施规则,如有疑问可联系我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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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中国际认证检验集团有限公司
2025年12月31日